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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大病保险政策
年度支付限额提至40万元

  本报讯(记者尹晓燕通讯员冯玉梅)1月7日,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大病保险制度,提高参保人员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调整大病保险合规费用范围和支付政策。
  调整特殊疗效药品支付政策,省定大病保险原有特殊疗效药品起付标准保持2万元不变,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支付比例由60%提高至80%,年度支付限额由20万元提高至40万元。增加大病保险药品支付种类,将治疗戈谢病、庞贝氏病和法布雷病等3种罕见病的必需特殊疗效药品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单独列支费用,起付标准2万元,实行分段报销。增加职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将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后,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含大额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纳入职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合规费用范围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起付线1.5万元,实行分段报销,一个医疗年度内每人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本政策自1月1日起执行,以后年度,将根据筹资标准、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因素,合理调整职工大病保险补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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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3 版: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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