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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管理办法
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
作者:邓静
  本报讯(记者邓静)11月30日,德州市涉企重大行政执法备案管理办法出台,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办法适用于德州市各级法定行政执法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主体、依法受委托的执法主体以及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主体(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德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各类企业。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作出10万元(含)以上的罚没款,责令停工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市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市级行政执法机关涉企重大行政执法备案工作,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本县(市、区)涉企重大行政执法备案工作。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应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程序进行,严格按照已公开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做到公正公平、过罚相当。行政执法机关应进行全程文字记录行政执法行为,形成执法案卷。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涉企现场执法活动,实施机关应进行全程音像记录,并编号存档。行政执法机关应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山东政务服务网、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或本系统本机关网站等,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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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1 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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