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摘要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德城区所辖各街道办事处和二屯镇德滨高速路以南区域;(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辖区域;(三)运河经济开发区除赵虎镇、抬头寺镇南外环以南之外所辖区域;(四)陵城区和各县(市)城区,城区范围由陵城区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区域之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二)文物保护单位;(三)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五)广播电视、通讯线路和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体育馆、博物馆、公园、广场、旅游景区、宗教活动场所、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七)林地、苗圃、城市绿地等重点防火区域内;(八)高层建筑物及其周围、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九)重要军事设施;(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地点组织设置统一的禁止燃放警示标志。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生态环境、气象部门的预测预报信息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提示社会公众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因重大节日和重要庆祝、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外,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燃放规定:(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网、公共绿地抛掷、发射点燃的烟花爆竹;(二)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屋顶、阳台、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四)不得未经许可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除燃放垃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并看护。■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酒店、宾馆等服务单位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对责任范围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业主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向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