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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年施行
  9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各级政府和部门不得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明确规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推行“证照联办”“一业一证”。《条例》明确,依法保护各类所有制市场主体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确需实施前述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条例》要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款项,大型企业不得利用市场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条例》还提出,行政机关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等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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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3 版:区域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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