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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宁自然罚(听)字〔2020〕第44-1号
当事人:齐立海(男,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刘营伍乡王营伍村1号)
  你于2003年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刘营伍乡王营伍村集体土地(耕地,符合规划面积3736.73平方米,不符合规划面积17.99平方米)3754.72平方米从事钢结构厂房等非农业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齐立海退还非法占用的3754.72平方米土地;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7.9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736.7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3754.72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93868元(玖万叁仟捌百陆拾捌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如你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或者到本局直接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你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电话:0534-5068258
  地址:宁津县东环路南首
宁津县自然资源局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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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4 版:看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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