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帮助    
  文章搜索:
用户名: 密码: [注册][找回密码]  
做好涉疫情家事案件审理
市法院全国率先出台指导意见
作者:李智群
  本报讯(记者李智群通讯员张群胡泽瑞)隔空调解、温情处理、延伸服务……3月10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为妥善审理疫情引发的家事审判实务问题,进一步做好涉疫情家事案件审理工作,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该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审理涉疫情家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由地方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审理涉疫情家事案件意见,这在国内尚属首次。
  意见提出,要推行“隔空式”调解,多元化解家事纠纷。在疫情防控期间,各级法院要尽量避免线下非必要庭审、面对面调解等审判活动,尽量利用线上开展庭审、调查、调解活动。家事案件的当事人本是家庭成员,因居家隔离、社区管制等疫情防控措施可能有较长的共处时间,要积极通过电话、互联网、微信等媒介开展调解活动,促使双方缓和矛盾、化解纠纷。
  推行“温情式”处理,各级法院对家事案件中涉及家庭财产保全、分割的,应本着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客观因素,主动评估法律风险、审慎适用实物分割或变卖等措施,防止家庭资产在疫情暴发期和疫后调整期的不合理贬损。同时,推行“延伸式”服务,积极传递正面能量。各级法院应加强确诊、疑似、居家隔离人员的未成年子女、老年人的临时监护,与社区、民政、公安机关及时对接,提前介入,视情况采取法律咨询、专项调解、线上疏导等一系列措施,形成针对性应对方案,彰显司法责任与担当。
  此外,意见提出要推行“逐案式”询问,严格防止家暴危险。各级法院对已判决、调解的涉及定期履行的赡养纠纷类案件进行回访,建议涉案双方充分理解、相互体谅,灵活履行方式。在推行“启发式”疏导、“灵活性”分析、“周密性”研判、“补救性”机制的基础上,全市法院将综合分析,妥善认定相关证据。对于家事案件中证人因疫情防控不能出庭的,应根据法律规定,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不应简单以“证人未出庭”为由作出对证言不予采信的结论,要强化对证据链的综合分析、整体判断,确保案件裁判公平公正。
更多>>  德州日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市法院全国率先出台指导意见
  本文所在版面
【第 03 版:法治】
Document

免责声明

  德州新闻网是由德州日报社所创建的综合性网站,所刊登的第三方发表的各类新闻﹑信息和各种专题资料的版权,均为第三方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所有。

  所有与德州新闻网链接的网站及其内容和版权,由相应的提供者与拥有者负责,德州新闻网对链接网站的内容不承担任何商业法律责任。

  德州新闻网刊登的电子报,均为报纸出版方提供的原版期刊杂志内容。德州新闻网不对报纸做任何内容方面的增减修改,对此等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或真实性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您发现本网站使用了您拥有著作权的作品并对我们的编辑方式有任何异议,请向我们提供您的身份证明及您对该作品拥有著作权的相关文件,我们会尽快根据法律法规妥善处理。

  对于本站拥有版权的稿件,未经书面协议授权,禁止其他网站等有关信息服务企业予以转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