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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解读
  《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已经新一届山东省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省政府令第313号发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规定》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重要论述为纲领,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 87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为健全我省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提供了法律依据。
《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共分6章、49条。其中第一章为总则,明确立法目的、制定依据、消防工作原则和领导责任。第二章是政府职责,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办和政府派出机关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第三章是部门职责,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第四章是单位职责,明确一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职责。第五章是监督与责任追究,明确消防责任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六章是附则。
解读一
  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基本原则
  一是明确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责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三是明确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社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管理人。
解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是加强消防工作决策部署。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包含消防工作内容。同时,还要制定专门的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本地区消防工作发展的具体目标、工作任务和保障措施。
  二是编制实施消防规划。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依法上报审批,并组织实施。
  三是保障消防事业经费。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公共消防设施、消防队伍、灭火和应急救援装备、消防训练设施、消防宣传教育等需要。
  四是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和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五是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六是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
  七是开展消防工作考核评价。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察、考核。
  八是实施消防工作表彰奖励。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目前,省政府设立了“山东省119消防奖”,主要表彰在灭火应急救援、消防志愿服务、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科研和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解读
  消防工作协调机制的工作职责
《规定》首次提出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可由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目的是提升消防安全委员会等协调机制的规格,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合力,共同推动消防工作。建立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可通过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工作联席会议、防火安全委员会等形式,由政府负责人召集,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解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是加强消防工作的组织和制度保障。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落实消防安全措施。该机构可独立设置,也可依托综治办等其他部门力量设置。
  二是编制并实施消防规划。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乡、镇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有条件的乡镇应建立消防专项规划。
  三是保障消防工作经费。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保障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和消防队伍、维护管理公共消防设施、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等日常工作所需经费。
  四是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配备消防车辆和装备器材。
  五是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群防群治的原则,依靠消防工作专门力量和社会组织力量,在城市街道办事处以社区为单元,在乡镇人民政府以村屯为单位,划分若干消防安全管理网格,对网格内的单位、场所、村(居)民楼院、村组实施消防安全动态管理。
  六是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从政策、经费、业务工作等方面对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给予指导,帮助村(居)民委员会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解读
  政府有关部门消防安全工作总体职责
  一是建立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和制度。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制定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明确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二是明确行政审批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国土资源等部门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教育部门核准设立学校及有关教育机构、卫生计生部门核准设立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民政部门核准设立社会福利机构、文化和体育部门核准设立有关场所及设施、旅游部门进行旅游饭店和景区分级评定等,均涉及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明确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目前,教育部出台了《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教督﹝2015﹞ 4号),民政部出台了《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民函﹝2015﹞ 280号),国家文物局出台了《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文物督发﹝2015﹞11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出台了《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国卫办发﹝2015﹞86号)等,指导有关行业系统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有效提高了行业系统消防工作水平。
  四是明确相关协助义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灭火救援、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履行公共服务职责的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为消防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解读
  政府有关部门消防安全工作具体职责
  一是规定了10个具有公共服务职能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分别是: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地方政府投资计划;依照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规定,对消防产品生产企业项目办理立项手续。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科学技术部门应当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民政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优抚安置、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纳入法治宣传教育重要内容。财政部门应当落实地方消防经费管理规定,保障消防业务经费按时、足额拨付;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等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内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有关主管部门编制的消防规划进行审查并依法纳入城乡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城乡整体建设、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水利、地震、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重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及时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二是规定了32个具有行政管理职能部门、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分别是: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民族宗教主管部门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民政部门负责福利院、救助站、老年公寓、敬老院、光荣院、优抚医院等各类福利救助机构和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军供站以及烈士纪念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所属人力资源市场和技工院校的消防安全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市政工程、城镇燃气工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消防设施以及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城市燃气企业、城市供水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风景名胜区经营管理单位和城市公园管理单位等的消防安全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道路客货运输、道路客货运输站(场)、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和城市轨道交通等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消防安全管理。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品捕捞、养殖企业,渔业船舶、渔港经营单位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业消防安全管理。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文化部门负责文艺演出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剧院、文化馆等的消防安全管理和承办的大型文化娱乐、演艺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文物部门负责不可移动文物的消防安全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出版机构、播出机构、传输机构、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单位及印刷发行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公共体育场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和承办的大型体育赛事、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生产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旅行社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单建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粮食管理机构负责储备粮储存环节的消防安全管理。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管理机构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消防安全管理。中小企业管理机构负责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司法行政戒毒管理机构负责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监狱管理机构负责监狱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畜牧兽医机构负责畜牧、畜禽屠宰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监管机构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机构及其服务网点、派出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通信管理机构负责通信业、通信设施建设的消防安全工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解读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一是规定了单位应当履行的八项共性消防安全职责。违反以下五项规定,即(一)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建设等消防安全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五)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保证所属人员具备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快速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七)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两次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依据《消防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违反以下两项规定,即(三)按照相关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对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四)保障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依据《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八项规定,即(八)消防控制室实行二十四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值班人员不少于二人,操作人员持消防职业资格证书上岗,依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是规定了重点单位应当履行的七项消防安全职责。违反以下六项规定,即(一)明确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每二小时至少开展一次防火巡查;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五)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六)按照规定组建微型消防站,开展消防安全区域联防,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七)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自查,自查情况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违反第四项规定,未定期组织对电气线路、设施进行检测的,依据《消防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未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保养的,依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是规定了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违反以下三项规定,即(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四)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组织员工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组织居民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劝阻、制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对劝阻、制止无效以及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依据《消防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违反以下两项规定,即(二)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对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防火巡查、消除火灾隐患等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三)按照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维修和更新改造消防设施,依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理。
  四是规定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消防法》第六十九条、《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一条及公安部令第136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消防法》第五十九条及公安部令第119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解读
消防工作监督与责任追究
  一是工作监督制度,规定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政府与部门之间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就是把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分解到下级政府、本级政府相关部门,保证各项既定目标按期完成。
  二是工作考核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及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
  三是工作约谈制度,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未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影响、未及时组织整改重大火灾隐患或者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其进行约谈,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同时明确了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约谈事项,规定设区的市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较大火灾事故的,由省政府约谈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市、区)发生较大火灾事故,或者连续发生有影响的火灾事故的,由市政府约谈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四是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本领域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政府主要领导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根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政府令第236号),不依法履行职责,发生较大事故的,追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纪律责任;情节严重或者一年内连续发生较大事故的,一并追究县(市、区)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纪律责任。不依法履行职责,发生重大事故的,追究县(市、区)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纪律责任;情节严重或者一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的,一并追究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纪律责任。不依法履行职责,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工作不力,失职渎职,致使本可避免的火灾等重大事故发生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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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出台背景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 “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安全工作要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坚持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地方党委和政府属地责任。此次出台 《规定》,正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进一步推动消防工作的必然要求。
  山东省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提档加速期,消防工作面临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火灾发生几率和防控难度相应增大。而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致使火灾隐患得不到源头整治,全民消防得不到有效普及,消防工作形势严峻。实施 《规定》有利于解决这些“顽症”,全面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
  《消防法》规定,消防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但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消防安全责任规定不具体、操作性不强,尤其是行业系统监管职责不够明确,容易导致 “谁都管、谁都不管”。 2017年10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出台 《规定》,既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也为健全我省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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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4 版:聚焦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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