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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拖了15年的“公案”结了
齐河法院为一公司追回35万余元损失
作者:董建新
  本报讯(记者董建新通讯员黄勇曹现华)日前,齐河县法院圆满执结一起长达15年的涉公执行积案。
  1995年9月18日,原告齐河县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南昌市某区检察机关工会开办的贸易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被告购买原告小麦300吨,金额552420元,被告付款30万元,尚欠款25242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均拒绝支付。因该贸易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1999年4月,齐河县某公司将该区检察机关起诉,后经德州市中级法院、齐河县法院审理作出终审:判决该检察机关偿付齐河县某公司小麦款249420元,违约金55242元。
  判决生效后,齐河县某公司于2001年向齐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该案被执行人涉及党政机关,该院特组成专案组赴江西执行,但经过多次协商,该检察机关以财政运转困难等为借口拒不配合,这一欠就是15年。
  今年6月,作为中央政法委交办到山东省的重要涉党政机关案件,该案引起了齐河县法院高度重视,该院立即成立专案领导小组,认真分析研究案情。
  6月14日,齐河县法院向该检察机关所在地的财政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两日内提供该检察机关财政收支及有关账户等情况。 6月16日,该财政局对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签收,因其一直未提供相关情况,7月28日,齐河县法院对该财政局作出罚款 80万元的决定,并同时函告该区检察机关的上级政法委及检察院:如不履行职责,将层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至中央政法委,追究该检查机关相应责任。同时,将该区检察机关及其检察长一同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仍不履行法律义务,将在国家级、省级主要党报、电视台等媒体上发布予以惩戒。同时,执行法官通过网络实现信息公布、查询、冻结等操作,极大提升了执行效率和威慑力。
  在齐河县法院的执行攻势下,8月10日,该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来到齐河县法院,与申请人齐河县某公司正式见面,协商沟通案件处理。最终在法院主持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该区检察机关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小麦款本息354662元,申请人放弃其他执行权利,现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案件执行终结。
  因该区财政局在法院执行中积极配合并协调检察机关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决定不再对其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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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6 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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