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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选择仲裁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这条规定说明,仲裁中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解决纠纷的仲裁机构,这是仲裁区别于诉讼的一个重要特点。参与仲裁的当事人最关心的是纠纷能否得到公正、及时和低成本的解决,所以准确选择仲裁机构是极为重要的。当事人在选择仲裁机构时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选择仲裁成本低的仲裁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从仲裁成本考虑,一般不宜选择国外的仲裁机构。这是因为:国外仲裁机构路程较远,来回不仅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而且时间上也较难掌握;其次,国外仲裁机构仲裁费用高昂,许多国家的仲裁员按时间收取酬金;另外,语言沟通较为困难,而法律上的陈述又不能有半点含糊,故交流难度也较大,必须专门聘请外语翻译,支付昂贵的翻译费。相对而言,中国的仲裁机构经过这些年的发展,仲裁员队伍建设和硬件设施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所以当事人可以充分信任国内的仲裁机构。
  2、选择大城市的仲裁机构。当事人在选定国内仲裁机构时应当优先考虑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大城市里的仲裁机构,原因一是大城市经济发达,仲裁机构处理民事、经济纠纷经验丰富;二是大城市仲裁机构条件优越,仲裁员队伍整体素质较高。硬件设施和秘书人员的配备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服务;三是大城市交通相对便利,便于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
  3、选择就近的仲裁机构。如果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距离当事人所在地很远,那么就可能带来很多不方便的情况。所以当事人可以选择所在地或临近的仲裁机构,这样做最大的好处就是减少参加仲裁活动的成本,也使当事人不用来回奔波于两地。
  如果以上三点仍然不足以让当事人决定选择仲裁机构的话,那么当事人可以基于信任选择信誉较好的知名仲裁机构。另外当事人应注意将选定的仲裁机构在合同的仲裁条款中写明,例如“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按其规则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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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3 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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