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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细则出台
夫妻双方至少一人具有我市常住户口
作者:郑东岩
  本报讯(记者 郑东岩)近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该中心已制定并出台了《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标志着我市正式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
  《细则》中指出,全国范围内其他地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德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应满足以下条件:在职职工,贷款前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均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夫妻双方至少一人具有德州市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具有合法的德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且合同签订时间在一年以内;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请时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无其他可能影响还款能力的债务,信用状况良好。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信用情况符合《细则》相关规定的,可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缴存和贷款情况证明,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担保方式及贷款偿还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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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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