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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齐河县周某最终选择了逃逸,等待他的是更加严厉的惩罚——
肇事逃逸是最不明智的选择
作者:董建新本报
  “再也不用提心吊胆过日子了,我不跑了,我都交待。 ”这是4月9日,交通肇事逃逸11年的周某见到民警后说的第一句话。
  周某是齐河县毛官周村人,2004年1月5日晚8点半左右,周某驾驶着买来的红色二手面包车沿国道308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到桑园赵路口时,与一辆由南向北行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周某顿时就慌了,“当时感觉天都塌下来了。 ”缓过神儿来后,他赶忙下车查看情况,发现摩托车驾驶员倒地不起,头部有血迹,已没有意识。周某赶紧借用周围群众的手机拨打了120、110和122,一直等到救护车赶到将伤者送往医院。此时的周某只有21岁,望着越走越远的救护车,想到要面临的法律责任和要承担的经济赔偿,周某最终失去了理智,丢下面包车,于当晚连夜逃出了齐河。伤者最后因伤势严重抢救无效死亡。
  通过调查,民警发现周某有重大嫌疑,但当民警到达周某家中时,他的家人却说周某已经出去打工了,民警随即对周某进行多方查找却一无所获。11年来,办案民警一直没有放弃对嫌疑人的追捕。据周某交代,为了躲避警方的追捕,他辗转北京、青岛等地,每到一个地方都是偷偷摸摸找份工作维持生计,逢年过节也不敢回家,成天生活在恐惧与自责当中。最终周某定居青岛,在那结婚生子,但他却不敢将实情告诉自己的爱人。
  2015年4月,周某在青岛办理了暂住证,齐河县交警大队办案民警得知了这一警情后,迅速出动,与青岛当地警方合作,在青岛某市场上将还在贩卖蔬菜的周某抓获归案。在随后的审讯中,周某对交通肇事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周某因交通肇事罪已被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责任人要承担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责任,但交通肇事逃逸的,则要承担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承担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民警介绍,交通肇事后,受害人往往处于孤立无援的危险状态,由于这种状态是由肇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所以产生了肇事人应及时消除这种危险状态的法定义务。肇事后逃逸,不履行法定义务,事实上形成了新的违法行为。因此,交通肇事逃逸是最不明智的选择,无论是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或是刑事责任都要比没有逃逸严重得多。更重要的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肇事者逃逸,将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即使案发时肇事者无责任或只有部分责任,只要肇事者逃逸,他就有可能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报记者 董建新 本报通讯员 张文宠 郑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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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8 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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