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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集中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问题
“五七工”“家属工”可参保
■补缴及计发标准分三档 ■最大减免额度为1.5万元
作者:王秀青
  本报讯(记者 王秀青 通讯员 杜殿峰 牟永来)12月14日,我市召开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工作会议,会议公布了《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集中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曾在我市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包括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 “五七工”、“家属工”,可在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按月领取养老金。
  此次所称“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主要是指“五七工”和“家属工”等曾在我市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 “五七工”指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响应 “五七”指示,走出家门参加生产劳动,在国有企业中从事生产自救或企业辅助性岗位工作,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 “家属工”是企业正式职工的配偶或子女,在没有劳动部门指标又未开具临时工介绍信的情况下,经其工作单位同意接收并实际参加了工作的人群。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即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市城镇户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退休年龄 (男60周岁,女55周岁);1996年1月1日前,与我市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本项政策中,养老保险费补缴及养老金计发标准有3个档次供补缴人员自行选择:一档标准补缴总额62130元,每月可领养老金601元;二档标准补缴总额50350元,每月可领养老金492元;三档标准补缴总额38560元,每月可领养老金383元。以上补缴额度为目前55至60周岁人员标准,对年满61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年龄每增加1岁,补缴额度相应减免1500元,最大减免额度为1.5万元。
  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原单位已不存在或不具备补助条件的,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符合条件并有意参保的人员,原单位生产经营正常的,向原单位提出申请;原单位因破产、解散、关闭、注销等原因已不存在的,向原单位主管部门申请;原单位及主管部门均不存在的,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即日起可提出申请,2012年2月底前此项工作全部结束。自补缴全部费用到账后的次月起,开始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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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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