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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水扁“公务机要费”案更一审宣判
被控贪污部分改判无罪
  新华社台北8月26日电 台湾高等法院26日对前台湾当局领导人陈水扁及其家人所涉 “公务机要费”、南港展览馆、洗钱等弊案进行更一审宣判。陈水扁被控“公务机要费”案贪污部分改判无罪,其他部分被判应执行有期徒刑2年8个月,并科罚金300万元(新台币)。陈水扁妻子吴淑珍判应执行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科罚金2200万元(新台币)。
  陈水扁、吴淑珍等人分别因“公务机要费”、龙潭购地、南港等系列弊案被控贪污、洗钱等罪。2009年9月,台北地方法院一审判决陈水扁、吴淑珍无期徒刑,褫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6月,台高等法院二审时改判2人有期徒刑20年,褫夺政治权利10年;2010年11月,台“最高法院”将龙潭案、陈敏熏涉买官案判陈水扁、吴淑珍17年6个月徒刑定谳,将“公务机要费”、南港、洗钱等案发回更审。
  台高等法院26日更一审判决陈水扁、吴淑珍在 “公务机要费”案的贪污部分无罪,但合议庭分别依伪造文书罪判陈水扁、吴淑珍1年8个月徒刑,减刑为10个月徒刑;洗钱案部分,陈水扁、吴淑珍分别被判2年徒刑。吴淑珍在南港案被依图利罪判9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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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3 版:国际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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