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8月13日电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新税法与原税法究竟如何衔接?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13日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衔接?
纳税人2011年9月1日 (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义务人申报入库,均应适用原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来看,韩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12月 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韩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 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如何衔接?
鉴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按年度计算,而且是在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产生的,这就需要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9月1日前适用原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9月1日(含)后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举例来看,某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税法和相关规定计算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0元(注:按照相关规定,在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投资者本人后四个月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3500元),则其全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2011年前 8个月应纳税额=(45000×30%-4250)×8/12=6166.67元
2011后 4个月应纳税额=(45000×20%-3750)×4/12=1750元
全年应纳税额=6166.67+1750=7916.67元
涉外人员附加减除费用如何调整?
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简称“涉外人员”),在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基础上,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新个税:4545元成“分水岭”
■月收入4545元以下无需缴纳 ■年终奖计税调整,避免“多劳少得”
9月1日,新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将正式实施,工薪阶层将会按照3500元免征额来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意味着将有6000万人无需缴纳个税。
扣除“五险一金”(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之后,月收入4545元以下工薪阶层将无需缴纳个税。
为了体现公平性,提高百姓勤劳致富的积极性,从9月1日开始,对于个人年终奖,将按照新的方法计税。避免了“多劳少得”的情况。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然后以其商数及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再乘以12个月,即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 (综合央视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