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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愿“被精神病”事件不再发生
作者:草案
  10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精神卫生法(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草案首度对非自愿住院治疗内容做出全面规定。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送入精神病院治疗者,将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6月11日《京华时报》)
  近年来,一些人把亲属强行送进精神病院,以达到获取亲属财产等目的,也有部分地方政府与单位通过将他人送进精神病院方式对相关公民进行打击报复。这些 “被精神病”事件的发生,严重侵犯当事公民权利,造成社会矛盾激化,社会各界要求从国家层面出台专门法律防范 “被精神病”事件发生的呼声日益强烈。人们期待 《精神卫生法》的尽快出台,不但能有利于维护和促进公民精神健康,而且也能有效发挥防范各类 “被精神病”事件发生的效用。
  近些年 “被精神病”事件所以屡屡发生,很大程度上与强迫他人检查精神病以及非自愿住院制度缺乏应有的规范有关。针对于此, 《精神卫生法 (草案)》明确规定,精神障碍的诊断不得以精神健康状况以外的原因为依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强迫任何人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由患者自主决定。诊断结论表明需要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的,由患者监护人办理住院手续。这些规定无疑能起到有效减少乃至杜绝 “被精神病”事件发生的效用。
  而从另一个角度看, “被精神病”事件所以屡屡发生,一定程度上也与相关违法犯罪行为成本过低有关。由于相关违法犯罪行为成本过低,相关违法犯罪人员难以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也在客观上使得部分机构与个人的不法行为得到纵容。针对于此, 《精神卫生法(草案)》规定,违背他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以及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的,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像这样通过对 “被精神病”事件责任人追究刑责提高其犯罪成本,能有利于减少各类 “被精神病”事件的发生。
  不过,正如有专家所指出的, 《精神卫生法 (草案)》在非自愿住院医疗措施的适用条件方面,实体标准中表述的“扰乱公共秩序的危险”有漏洞,因为“公共秩序”定义非常广泛和模糊,会给一些强行收治行为提供合法性借口。另外,草案规定 “有违反刑法行为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需要政府实施强制医疗的,由公安机关执行”,由于权力很容易被滥用,因而可能造成部分人不经过司法程序就被公安送去强行收治现象。人们期待 《精神卫生法 (草案)》能够剔除其中存在的各种漏洞,进一步完善与细化相关规定,对各种强行收治行为设置更为严密的程序规定与认定标准。□魏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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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版:要闻·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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