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0月22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22日公布了《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国家应当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优先发展,确保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导地位。这将为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进一步提供法治上的保障。
为进一步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安全有序运营,保护城市公共交通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门,草拟了《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主要对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划和建设、运营服务、运营安全予以了规定。明确提出了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制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应当进行价格听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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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票价由政府定价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根据运营成本等因素实行政府定价。制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应当进行价格听证。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执行规定的票价。城市公共交通票价低于正常运营成本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低于正常运营成本的部分给予补贴。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承担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学生优惠乘车,持月票乘车等社会福利和完成开通冷僻线路、执行抢险救灾等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支出,应定期给予专项财政补贴和补偿。
公交车辆上禁止乞讨卖艺
出于运营安全考虑,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不得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内饮酒、吸烟、乞讨、卖艺以及实施其他影响车辆正常运营、乘客安全和乘车秩序的行为。
征求意见稿规定,乘客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卫生,服从管理,按照规定购票;不得携带宠物乘车。任何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在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及其出入口通道擅自停放非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堆放杂物或者摆摊设点;携带管制刀具以及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非法拦截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或者强行上下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擅自进入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破坏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设施、设备;干扰驾驶员、乘务员的正常工作;其他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鼓励设置公交优先通行系统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道路的技术条件、交通流量等因素,开设公共汽 (电)车专用道,设置公共汽 (电)车优先通行信号系统。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目标、城市公共交通方式的构成比例和规模、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和线路布局、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配置、信息化建设以及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保障等内容。同时还指出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此外,规划、建设航空港、铁路客运站、水路客运码头、公路客运站、居住区、商务区等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划、建设配套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