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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为舆论监督私设门槛
  新闻出版总署新修订的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实施不到10天,广东省东莞市近日就出台了一份关于对待媒体记者工作的特殊文件。在这份正在征求意见的文件初稿中,发放记者 “专用采访证”和 “主办方核稿”等内容耐人寻味。
  我国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新闻记者证是新闻记者职务身份的有效证明,是境内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唯一合法证件。既然记者证已是有效、并且是唯一合法的证件,东莞市还在文件初稿中规定为媒体记者发放 “专用采访证”而且要 “每年审核”,岂不是有对媒体采访私设门槛之嫌?
  没有“专用采访证”,就可以理直气壮地拒绝你采访;对于重大会议、活动报道,要经过“主办方核稿”;报道严重“失实”的记者,就要被收回“专用采访证”,取消采访权。试想,主办方怎么会核发对其“不利”的稿件呢?
  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和领导受错误的政绩观影响,喜欢正面报道,怕曝光,怕揭短,给媒体的舆论监督设置了重重障碍。有的用层层“审批”拒绝记者,有的用“内部规定”推托记者,有的干脆用保安阻拦、殴打记者,更有甚者还要动用公安等部门跨省抓捕记者。
  新闻媒体是党和人民的耳目喉舌,既是党和政府上情下达的渠道,也是公众的眼睛和耳朵,担负着代表公众行使监督权的特殊使命。片面理解媒体性质,忽视甚至抵制这种权力,不仅是对良好舆论环境的破坏,也是对媒体监督权和百姓知情权的践踏。
  胡锦涛总书记在日前的世界媒体峰会上表示,中国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媒体发展,鼓励和支持中国媒体搞好舆论监督和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这也向全世界表达了中国各级政府将勇于继续接受媒体监督的信心和决心。
  国家领导人对媒体监督的支持和鼓励,体现了一种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值得各级地方政府学习和领会。为舆论监督私设门槛,不仅与这种精神不符,也难以令广大公众接受。
□程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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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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