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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明确规定
县级公安机关可进行强制吸毒检测
  据新华社北京10月15日电 公安部15日公布《吸毒检测程序规定》。《规定》明确,被检测人员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检测。《吸毒检测程序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吸毒检测的对象,包括涉嫌吸毒的人员,被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被公安机关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人员,以及戒毒康复场所内的戒毒康复人员。检测样本为采集的被检测人员的尿液、血液或者毛发等生物样本。
  被检测人对现场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检测结果之日起的三日内,向现场检测的公安机关提出实验室检测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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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8 版:国际国内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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