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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下发意见
非公企业工资标准由企业与工会代表协商
  据新华社北京7月20日电 日前,中华全国总工会下发了《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推动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有效地保障职工劳动报酬权。
  根据《指导意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可根据实际来确定协商主体:一是可由行业工会(或工会联合会,下同)与行业内企业代表组织进行协商;二是可由行业工会与行业内企业方推荐产生的代表进行协商;三是由行业工会与行业所属各企业行政进行协商;未组建行业工会的,还可由行业所在区域的工会代行行业工会的职能,与企业代表组织进行协商。
  《指导意见》规定,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点是同一行业的企业,特别是同行业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同时《指导意见》要求,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依法在县级以下区域内的乡镇、街道、社区和工业园区开展。
  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是: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劳动定额和工资支付办法等。同时,《指导意见》还进一步明确了劳动定额制订的标准为“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劳动条件下、90%以上职工能够完成”,以防止企业方随意提高劳动定额标准,从而为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了更利于保护广大职工权益的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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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版:国际国内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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