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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10月1日起施行
买保险应当了解的法律
(续三)
  人身险逾期不支付保费,经保险人催告三十日后,合同效力中止;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第三十六条)
  现行《保险法》规定,人身险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费的,超过规定期限六十日仍不支付当期保费,合同效力中止,新《保险法》增加了一种情形,即经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费的,合同效力也将中止。上述六十日或三十日称为宽限期。现行《保险法》对宽限期内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新《保险法》规定,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明确规定,财产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第四十九条)
  现行《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据此,实践中,标的转让(如旧机动车的买卖)未通知保险人的,保险合同失去效力。新《保险法》对此做出新的规定,即标的转让后,“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也就是说,合同继续有效。同时规定,“但被保险人及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若“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标的转让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规定调整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如果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明确了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的后果(第二十一条)
  现行《保险法》仅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没有明确未及时通知的后果。新《保险法》则明确了未及时通知的后果,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山东省保险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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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6 版:时尚·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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