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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政策解答(续一)
作者: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6、请问独生子女父母可享受哪些奖励和社会保障政策?
  答:独生子女父母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享受以下奖励:(1)从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月起至子女年满14周岁止,给予每月10元的奖励费。对农村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女孩的夫妻,除上述奖励外,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2)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退休金为100%的不加发)。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7、请问独生子女死亡后,父母能否继续享受奖励政策?
  答: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
  8、请问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能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吗?
  答:不能。
  9、请问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奖励扶助的具体标准是多少?
  答: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年满60周岁。自2009年开始,奖励扶助标准有新的调整,由原来的每人每月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0元,直到亡故为止。
  10、请问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具体扶助标准是多少?
  答: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户籍在山东省境内;(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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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版:教育·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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