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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起诉重分财产被驳回

  案例回放:
  近日,齐河县法院审结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刘某在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后又反悔,要求撤销分割协议、重新分割财产的请求被依法驳回。
  2008年5月3日,刘某与妻子张某协议到民政部门离婚,两人就孩子抚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订立了协议,民政部门向二人发了离婚证书。回到家中后,刘某的父母等亲属对财产分割情况表示不满,经常埋怨刘某。同年12月6日,刘某向法院起诉,以分割财产时未经家人同意为由,请求撤销其与张某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上述纠纷中,刘某在与张某协议离婚、对财产协议分割后又反悔,由于分割财产时不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因此刘某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刘某所称分割财产时未经家人同意,由于刘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对财产的处分并不侵犯其他人的利益,因此如何分割只要两人达成合意即可,没有必要征得他人的同意。综合上述意见,法院依法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张玉成 房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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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4 版:法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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