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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提前实施机动车排放“国四标准”
作者:陈一馨
  上海市环保局8日宣布,经国务院批准,上海将于2009年11月1日起,对全市新注册登记牌证的所有轻型汽油车,以及市内使用的公交、环卫、邮政、市政建设用车,提前实施国家机动车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简称国四标准),同时停止销售、注册不达标车辆。
  此次提前实施的“国四标准”等效于2006年以后欧盟成员国执行的“欧Ⅳ”标准,对机动车排放控制更趋严格,需要在符合“国三标准”的基础上再进一步降低30%至50%的污染物才能达标。按照标准规定,全国范围内最晚将于2011年起实施。
  据介绍,机动车“国四标准”对现有在用车的使用并无限制,已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国三标准机动车将遵循“新车新标准、老车老标准”的管理要求。轻型柴油车及经常需要出埠营运的货运、长途巴士等柴油车辆,由于外省市短期内还无法供应与上海等同规格的车用燃油,基于技术原因暂不提前实施机动车“国四标准”。 (陈一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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