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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行李在寄存处丢失——
酒店保管不善被判赔偿
  案例回放
  余小姐寄存在五星级酒店的行李不翼而飞,于是起诉酒店索赔人民币2万余元。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酒店负有保管不善的责任,判令其赔偿人民币1.4万元。
  2007年5月11日中午,从杭州出差来沪的余小姐入住上海五星级酒店“龙之梦”。由于房间正在整理,无法立刻入住,酒店方让余小姐将行李箱放在行李寄存处。晚上10时许,余小姐回到酒店却被告知行李箱失踪了。据余小姐估算,损失物品价值2.4万余元,遂提起诉讼。
  法官说法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余小姐出示了遗失物品清单,但未提供行李真实价值的证据,且酒店已尽到提示义务,没有过错。法院判决其赔偿余小姐1万元,并免费入住豪华套房3晚。余小姐不服,遂提起上诉。二审中,虽然酒店方仍坚称“行李吊牌背后的须知、酒店大堂张贴的寄存通告均明确告知寄存处不负责保管贵重物品和现金,旅客擅自寄存上述物品造成损失,酒店概不负责”,但法官认为,作为服务提供方,酒店有义务以合理方式告知旅客上述格式条款的存在及内容。因此,酒店声称已尽到提示义务的说法不成立。法院审理后认为,酒店未对寄存物品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参考保险公司的评估报告,法院酌定酒店赔偿余小姐1.4万元。
  □江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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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4 版:法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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