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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盗贼遗弃的财物构成侵占罪

  案例回放


  2008年5月6日晨,谢虹下班回家途中,发现有一群人围着路边一辆8成新的摩托车观看,经打听,得知系盗贼偷车后因惧怕出事而将车抛弃在此处。次日,谢虹再次途经该处,见该车仍在那里,遂想“反正车主没有来领取,不如我将它要了”。于是,谢虹趁四处无人之际,将该车开走并藏匿家中,准备待事情平息后使用。谁知,仅过了5天,便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有关部门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5000元。法院判决谢虹构成侵占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法官说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之规定,侵占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通过分析可以发现,本案中,谢虹的行为与该罪第二种情形的构成要件是吻合的:
  1、本案被盗贼抛弃的摩托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遗忘物;2、谢虹具有将他人摩托车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3、谢虹已对摩托车实施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谢虹他趁四处无人将摩托车开走并藏匿,表明其非法占有摩托车的意思已经很坚定);4、谢虹侵占的数额较大。
  □江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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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版:法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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