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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合法权益应予保障
  雇工不幸发生工伤事故,老板以小本经营为由,拒绝为其支付医药费,双方由此引发劳务纠纷的事时有发生。
  目前,规模较小的个体工商户,雇工的基本保障还是一个盲区。无论是小老板,还是雇工自己,劳动法律意识都不强。在他们看来,老板因人手不够雇用几个工人,支付相应的工资;工人因生活需要,以自己的劳动力换取劳动报酬,这是非常公平的事情。但这种单纯的想法,却忽略了一个关键的问题:工作中会发生意外。
  一些在私企从事家具安装及搬运的雇工,常常会把腰扭伤;一些为私人老板操作机器生产的雇工,一不留神就会扎断手指、扎伤胳膊等等。发生这些事情时,雇工往往寄希望于小老板“发慈悲”。有的小老板人情味浓一点,会给雇工支付医疗费,还会给予一定数额的精神补助;有的小老板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医疗费,使雇工延误治疗时机,影响治疗效果,导致病情时有反复,饱受折磨;有的小老板自作聪明,违规操作,他们利用劳动者求职心切,在雇佣劳动者之初议定规则,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意外均由自己负责,甚至还签订了一些简单的协议……
  雇工属于弱势群体,如果在发生工伤时,只能依靠小老板“发善心”获得一点补偿的话,只能说明我们制度中的漏洞还很大。按照以前的规定,个体老板想为雇工参加工伤保险,除了工伤保险费外,还要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也就是“五险合征”,每个月要为每个雇工缴几百元。这对于一般的个体小老板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所以主动依法为雇工参保的很少,相关的执法部门也没有足够的人力和精力去一一督查,从而使一些规模小的个体工商户在参保方面成了一个个死角,平时相安无事,一旦发生事故才想到工伤保险这回事。
  雇工为社会的正常运转流下了辛勤的汗水,社会也应为他们提供一份基本的保障,莫让他们流了汗,还要流泪。近日杭州市发出通知,要求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今后可以单独为雇工办理工伤保险,每月最低只要缴6.15元,雇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有条件参加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再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去参保。笔者认为,在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学习杭州的做法,适当降低参保“门槛”,这是一项积极的应对措施。社会的发展需要一个过程,雇工的保障也应从实际出发,分步实施,逐步完善,切实达到维护他们权益的目的。
  □沈秀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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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4 版:法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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