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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机构节能条例10月起施行
●公共机构须设置能源管理岗位●每年3月底报送上年能源消费状况●违反节能规定者将承担行政乃至法律责任
  据新华社北京8月11日电 温家宝总理8月1日签署第531号国务院令,公布《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条例》包括6章43条,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规旨在推动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
  条例规定,公共机构负责人应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实行能源审计制度,公共机构应当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能源使用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并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条例指出,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系统和设备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和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公共机构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并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上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公共机构的公务用车应当按照标准配备,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
  条例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的,将面临限期改正、通报、行政处分等处罚;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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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8 版:国际国内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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