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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规定交通事故中机动车无责赔偿责任将不超10%
作者:王汝堂
  今后,在山东省,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将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山东省近日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草案)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这份草案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承担30%至4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承担60%至7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承担70%至80%的赔偿责任。
  草案同时规定,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损失,若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王汝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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