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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成被告的思考
  《村民委员会自治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从笔者搜集的一些案例来看,近几年来,农村涉及村民委员会的案件呈上升趋势, “村官打官司”背后的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案例一:2007年2月,原告李某等三人诉被告某县××村民委员会,要求归还垫付的修路款56000元。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原告撤诉。案例二:2007年9月,原告上门女婿方某诉被告某县××村民委员会,要求参与该村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方某的诉讼请求。
  随着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当自身利益受到侵犯时,他们更多地选择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有些村干部的法律意识却很淡薄,搞 “一言堂”,作风生硬,方法简单,甚至存在违法乱纪的现象。村干部应提高法制观念,提高依法管理村务的能力,这是减少 “村官官司”的对策之一。其二,有些村规民约制订较早,其中不乏传统落后陋习。在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某些村规民约已明显不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各有关部门应加大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力度,发现违法或有违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要及时加以规范和改进。其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村委会的民主监督,推进村民自治,着重开展对村干部的教育培训和作风建设,规范村委会的各项行为,建立一支作风过硬、素质较高的村官队伍。其四,法院要注重调解工作,做到案结事了,使村民和村委会的纠纷得到及时、高效的处理,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三个统一。
  “村官”可能是最小的 “官”,但却是最贴近老百姓的干部。 “村官”官司小事不小,关系到社会的稳定。 “村官”官司增多的现象应引起各级政府的重视。 □许士锁 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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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4 版:今日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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