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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使用:严禁非法占地
作者:陈建民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主要建设范围或者个人未经用地审批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用土地的;兴办乡镇企业未经批准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的;兴办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察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涉及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未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农用地转用审批的等等,属于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因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这种超占行为,也构成非法占用土地。
非法占用土地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及将非法占用的土地返还给土地的合法所有者或者使用者。
  对违反土地利用中期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根据情节,可以做出并处罚款的决定。
  行政处分 适用于单位违法,据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刑事处罚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该条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改做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对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该条规定的刑罚。 (陈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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