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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健康检查备案管理规定
加强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健康监督
作者:李婧
  本报讯 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近日,市药监部门制定下发了《德州市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对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监督管理。
  该办法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生产企业的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经检查,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工作。辨色力检查不合格或者矫正视力在5.0以下的,不得从事药品和药包材质量检验、验收、养护工作。同时规定,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对健康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健康检查结果之日起7日内向原健康检查机构申请复检。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在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后10日内将健康检查情况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记者 李婧 通讯员 刘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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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2 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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