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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价商品”不等于“处理品”
作者:王炳美杨守勇


  “特价商品”和“处理商品”一样吗?针对这一难以区分的问题,河北省工商局和省消协的专家在日前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以实例告诉消费者,“特价商品”不等于“处理品”,遇到此类问题一定要维权。
  专家说,商品交易过程中,商家为达到经营目的,比如广告宣传、商品促销、商业竞争,而在一定限度内降价销售商品(被降价的商品并不存在质量问题),这种商品叫做特价商品或打折商品。消费者购买了这样的商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的话,商家必须履行三包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任何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都是违法的。而处理品是商家对即将过期的、积压的、有残次并尚有一定使用价值的产品低于成本销售的一种销售行为。商家在销售这种商品时,必须做出明示,使消费者了解其缺陷。商家通过明示销售处理品的行为,不再对消费者承担三包责任。正因为此,商家常常以消费者对“特价商品”“处理品”等概念的混淆来逃避其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
  (王炳美 杨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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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6 版:时尚·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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