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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过量致伤害劝人饮酒责难逃
  案件回放
  近日,我市法院审结一起因饮酒过度造成伤害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5万元。
  2007年5月19日,原告甲与被告乙一起出外办事,午饭时二人一起喝了一瓶白酒。晚上7时左右,二人到街上的饭店吃晚饭,偶然碰到被告的小学同学,被告遂邀其一起喝酒,当时的甲因中午喝了酒便推辞不喝,但招架不住乙的殷切相劝,最终盛情难却又豪饮起来,三人推杯换盏又饮了两瓶白酒一箱啤酒后,甲因醉酒呕吐随后不省人事,乙见此情况,将甲送回其单身宿舍后便自行离开,深夜甲的同事夜班归来后发现甲情况危急,遂拨打120急救,甲经抢救终于保住了性命,但大脑受到极大伤害成了植物人,经法医鉴定构成一级伤残。甲之父母与乙多次协商赔偿未果,遂以乙强行劝酒导致甲酒精中毒,在事后又不履行必要的照顾义务擅自离开为由,作为甲的法定代理人将乙诉上法庭,要求乙赔偿各项费用235241元。受案法院在查明上述事实的基础上认为乙在本案中存在一定过错,判决乙赔偿甲5万元。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甲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知道过量饮酒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但其因碍于情面或自控能力差等原因过量饮酒,以致严重酒精中度造成残疾,自身对此存在主要的过错。被告乙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也应知道醉酒可能带来的后果,但其在甲有醉意的情况下不对其劝阻,反继续规劝甲饮酒,并在甲醉酒后未尽到合理的照顾义务,而是将甲独自放到宿舍后自行离去,耽误了最佳抢救时机,乙对甲的伤害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据此,人民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就甲的损失判决乙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宋国华 纪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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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版: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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