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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案例回放:2006年6月6日晚8时许,甲、乙、丙三人酒后来到被告人张某经营的烟酒店购物,三人进店后,甲借酒无故滋事,调戏女服务员,遭到女服务员责骂。甲顺手打了女店员一巴掌并在店中对女服务员进行辱骂。被告人张某进入店中进行劝解,乙持一酒瓶将张某头部砸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张某拨打“110”报警。甲、乙、丙三人手持酒瓶、砖头等又与张某发生厮打,张某拿起在门口做饭使用的一把菜刀,先后将与其厮打甲、乙、丙三人砍伤。后经法医鉴定三人均构成轻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2年。被告人张某不服原判,提出上诉,认为自己是在被殴打的情况下被迫自卫,应属正当防卫。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张某构成正当防卫,撤销一审判决,判决上诉人张某无罪。
  律师说法: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同时符合以下4个条件:
  第一、只有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
  第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第三、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而不能对无关的第三者实施;
  第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酗酒后到张某正常经营的商店寻衅滋事,并公然调戏女服务员,遭到店主及女服务员指责后仍纠缠不休。当张某好言相劝时,甲、乙、丙三人不但不听劝阻反而首先动手行凶。张某面对其本人的
  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和多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得已拿起做饭使用的菜刀进行自卫,虽造成三人轻伤的后果,但张某是出于维护其自身的正当权益的目的,主观上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故意,客观上实施的是正当防卫的行为,其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所需要件,属于正当防卫。一审法院对其定罪量刑确属不当,上诉人主张的上诉理由属实,二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张某无罪是完全正确的。 □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宋国华 纪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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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4 版: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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