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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疏于管理伤人主人当赔偿
  目前,随着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家庭饲养宠物的越来越多,但是也由此引发了许多因宠物伤人所造成的侵权纠纷。那么,饲养的宠物给他人造成伤害,究竟该承担什么责任呢?请看笔者刚刚代理的一个典型案例。
  案例回放:王某与夏某系德州某小区同楼邻居,王某住一楼,夏某住二楼。王某酷爱饲养狼狗,早年住平房时就在自家院内饲养了一条纯种德国牧羊犬,后来平房改造拆迁,王某分得一套楼房,人狗已经相处多年,舍不得送人,于是就在自家楼房内过起了人狗共居的日子。为此,小区物业没少做工作要求王某将狗处理掉,以防狼狗伤人或影响其他住户的正常生活。但王某总以各种理由搪塞,邻里关系也由此搞得非常紧张。2007年1月20日下午,夏某之妻甘某下班回家途经王某家门口时,因王某正开着门修自家闭路线,王某未拴养的狼狗从家里跑出来,一口咬在甘某的大腿上,甘某见状吓得往后一躲,不小心头碰在楼梯上当场血流如注,王某急忙拨打120将甘某送入医院急救。医院检查发现,甘某左大腿有宽2.5cm、深3cm不规则的咬撕裂伤,颅骨轻微骨折伴随中度脑震荡。医院对甘某进行了对症治疗。甘某共住院57天,花费医疗费48200元。甘某刚住院时,王某送来3000元钱作为医疗费,但随着医疗费越花越多,王某就拒绝再支付任何费用了。甘某的丈夫夏某找王某要求赔偿时,王某称是狼狗自己咬伤的甘某,王某在狗咬伤人这件事上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况且自己也垫付了3000元钱,在这件事上自己也是受害者。甘某无奈,在出院后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9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1)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7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被告饲养的动物咬伤原告,已构成侵害原告的人身权,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依据《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结合《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应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89980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送达后,被告不服,以“是动物咬伤人,自己不存在任何过错”为由依法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饲养的狗咬伤被上诉人,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的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经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审理判决,均得到了支持,取得了胜诉。而被告的辩称和上诉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承担了败诉的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照该条款规定,在动物伤人案件中,有3种人可能承担民事责任:一是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时并不考虑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在伤人事件中是否存在过错,动物饲养人、管理人承担的是一种无过错责任。法律如此规定的法理基础主要是考虑饲养人和管理人是从该动物上获益的人,承担其带来的损失更加合适,他人通常很难了解动物的习性,难以防止损害的发生。此外对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实行无过错责任也是为了督促饲养人、管理人在饲养和管理过程中更加谨慎、小心,防止损害他人。二是如果是受害人挑逗、戏弄动物致使其被咬伤、踢伤的,则应由受害人自己承担责任。三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则应由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三种情况侵权人承担的是一种过错责任,体现了“人们需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法律精神。就本案而言,属第一种情况,被告饲养的狼狗造成他人损害的,需对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通过上述案例,律师提醒各种家禽、家畜的饲养管理者,喜爱宠物的朋友们:在饲养动物的过程中一定要合理审慎地尽到自己的管理义务,以防给他人造成损害,也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宋国华 纪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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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4 版: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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