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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规范不应成为“开瓶费”的护身符
  前段时间,商务部公布了《餐饮企业经营规范》,其中明文规定:包间费、最低消费、开瓶费等须在餐馆收费项目中予以明示。这一规定似乎为餐饮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开瓶费”之争划上了句号:有了这个规范,餐馆就可以名正言顺地收取开瓶费了。但事实证明,原本就收取“开瓶费”或赞同收取“开瓶费”的餐馆对此纷纷叫好;原来就不收取“开瓶费”的餐馆则表示不会因为有了商务部的”默许“就收取“开瓶费”。
  顾客自带酒水到酒店消费该不该收取开瓶费,已经是一个让消费者和商家争论了近10年的话题。自从2003年5月中国旅游饭店协会制定颁布了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以来,“谢绝自带酒水”便逐渐成为全国餐饮业的行规。对自带酒水的消费者,收取“开瓶费”也就成了衍生出来的惯例。然而,中国消费者协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为经营者“谢绝自带酒水”的店堂告示是一种格式合同,属“霸王条款”,同时也是一种强制消费行为,应予叫停。另一方面,烹饪协会、餐饮协会等行业组织纷纷站出来公开支持餐饮企业收取“开瓶费”,坚决捍卫行业利益。正当双方打得难舍难分的时候,商务部出台了《餐饮企业经营规范》,明确表示餐饮业可以收取“开瓶费”。
  但正如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指出的那样:“如果行规不合法,也成不了护身符,行规再大也大不过法律。”他认为,即使餐饮行业进行公示或告知,但其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是一种为自己免责、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行为,消费者有权拒绝接受,并可以诉诸法律。而诸多餐饮企业也表示,现在餐馆做的多是回头生意,不会为了一点“开瓶费”就得罪顾客,影响了生意。看来,行业规范的确不应成为“开瓶费”的护身符。“开瓶费”之争就让市场之手最后来决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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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3 版: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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