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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以旧村改造名义或以租代征等形式违法占地建设的通告
德政发【2007】14号
  为全面贯彻国家保护耕地和土地宏观调控政策,严厉打击非法转让农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务院 《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二、未经依法批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得以出租、出让、转让、租赁、承包等形式进行非法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
  三、经依法批准,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或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可以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其它各类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必须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收手续。
  四、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五、城镇、乡村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乡村规划。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乡村规划的违法建筑,坚决依法拆除。
  六、严禁“以租代征”进行集体土地使用权交易或非法占地。
  七、严禁以“旧村改造”名义利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
  八、非法受让、承租的土地“使用权”不受法律保护,对非法建筑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九、凡购买以“旧村改造”名义违法建设的房屋,不予办理土地和房屋产权证书。
  十、未经依法批准转让集体土地,属非法转让土地行为。对非法转让土地行为,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八十一条等规定进行查处。
  十一、占用非法转让的土地进行建设的,属于非法占地行为。对非法占地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等规定进行查处。
  十二、对土地违法有关责任人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进行惩处。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已经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或者已经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向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报,自愿接受处理。逾期不申报或顶风违法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十四、任何公民具有举报非法转让、占用土地行为的权利和义务,公民发现非法转让、占用土地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举报 (举报电话:市国土资源局:2693067,市城管执法局:2256975,市规划局:2239821)。
  十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7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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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2 版: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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