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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有新规
●必须公开转让信息 ●按市场定价
  据新华社北京7月6日电 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日前公布了《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必须通过证券交易所公开信息,但在六种特殊情形下国有股东可以豁免公开股份转让信息义务。
  这六种特殊情形是: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并存在退市风险或严重财务危机,受让方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计划及具体时间表的;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在其内部进行协议转让的;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涉及国有股东所持股份的;国有股东因接受要约收购方式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股东因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转让办法》改变了过去以每股净资产值为基础的定价机制,规定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当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经批准不须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为准)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但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90%。
  对国有股东存在将所持上市公司控股权转让后全部回购上市公司主业资产的,以及为内部资源整合重组上市公司的这两种特殊情形,《转让办法》对其做出了例外规定,可不按市价进行定价,以保证国有经济整合和上市公司重组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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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4 版:国际国内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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