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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德周刊20161028期 >> 第04版:政事
我国废止组织机构代码证
作者:任立松
  本报讯(记者 任立松)近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总局令第184号),对《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8年11月11日质检总局令第 110号)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订〈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8月 25日质检总局令第 158号)予以废止。
  去年,为了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建立统一代码制度,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各有关部门尽快完成现有机构代码向统一代码过渡。未转换的旧登记证(照)在过渡期内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登记管理部门的旧登记证(照)停止使用,全部改为使用登记管理部门发放、以统一代码为编码的新登记证(照)。而此次,质检总局直接对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有关部门规章进行清理。
  此外,还对9件部门规章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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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4 版: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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