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德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等级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8月31日。登记制度改革旨在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据悉,本办法全文共15条,其适用于在德州市内工商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机关。
“住改商”条件进一步放宽
当前,企业住所资源越来越紧张,“住所难”成为企业注册的瓶颈之一。“要房产证很困难,有时候好几年办不下来,让租房者出具房屋产权证明更难。 ”不少创业者感叹,有一些新兴行业,如电子商务,一部手机、一台电脑就能够经营,对住所要求并不高。
对此,该办法规定,一是住改商(住宅改商业用房)条件放宽,以前住改商需业主委员会同意,新办法出台后,不再需要业主委员会的同意证明,自主承诺即可。二是租赁房屋作为住所登记的,无需再出具房屋产权证明,只提交租赁协议即可。三是对网商电商业户作了特别规定,允许商务秘书企业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和其他配套服务,这意味着,网商电商企业只要入驻市场主体孵化器或电商创业园区,即可办理登记开展经营。
企业可以在住所外增设经营场所
企业可以在住所外增设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在同一县(市、区)区域内的,企业可以选择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或分支机构登记(农业种植基地、畜牧业养殖基地、生产车间和仓库可不办理登记或备案),办理备案登记的,登记机关在其营业执照上加注经营场所地址,允许“一照多址”。经营场所与住所不在同一县(市、区)区域或者从事的经营项目需依法办理前置审批的,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允许物理分割地址或集中办公区、市场主体孵化器作为住所登记多家企业。
允许商务秘书企业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及其他配套服务;电子商务企业只需提交与商务秘书企业签订的住所托管服务协议书及商务秘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即可登记与商务秘书企业相同的住所。登记机关核准时应当在住所后加注“(由××住所托管)”。
“住改商”纠纷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对于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住建、房管、国土资源、公安、环保、安监、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依法监管;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该许可审批的部门依法监管。因“住改商”而与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产生纠纷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申请人不得以办理营业执照和登记时提交的有关场所证明材料作为房屋被征收补偿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