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天,要想成为一名人民教师,拥有“教师资格证”是必不可少的。在民国时期,有和教师资格证类似性质的“教员许可状”。德州市档案馆馆藏一张民国时期的教员许可状,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
民国时期教师检定制度
民国初期的教员检定办法承袭清末,根据清末学部制定的《检定小学教员章程》等“暂照旧章办理”。
自1915年,政府先后制定《检定中学以下教员章程概要》《检定小学教员章程》《试行检定小学教员办法》等,到1944年,教育部颁发《中学及师范学校教员检定办法》《中学及师范学校教员检定委员会组织规程》,并于1947年进行了修订。
教师检定制度经过30余年的完善,逐步成为民国教师质量的重要保障。
民国时期教师的检定主要是由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中学及师范学校教育检定委员会进行。
根据任教学校和级别不同,教员接受检定的条件也有所不同。检定分为无试验检定和试验检定。前者只需审查各项证明文件,如毕业证书或修业证书、服务证明书、本人履历书等。后者除了审查各项证明书外,还加以试验即考试,每学年举行一次。
试验检定分笔试和口试。检定的主要内容是教员需要掌握的教育学、教学法、政治理论等基础知识和学科知识、学科教学法以及书面和口头表达等基本能力。
检定合格的教员由各省市教育行政机关给予检定合格证书,检定合格证书的有效期限一般小学为4年,中学为6年,合格证书到期后须重新检定。
各地教育厅将检定合格者的姓名、籍贯、成绩等信息进行公示,各学校聘请教师时以公示名单为准。
馆藏的教员许可状
馆藏的山东省教员许可状,是民国九年(1920年)颁发的,规格为34厘米×46厘米,采用传统的自右往左竖排书写,主要内容是:许可赵翰臣为高等小学校正教员。那时的正教员相当于班主任。
许可状由山东检定委员会签发,并盖有“山东检定教员委员会会长公章”和“山东教育厅印”字样印章,有效期为5年。这张教员许可状,对研究民国时期教师检定制度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民国教师检定制度的启示
民国时期的教师检定制度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为确保教师质量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其现代启示有:第一,认证由专门的委员会负责,有各方利益代表,在相互制衡中达到教师资格认证的最大公平和合理。第二,结合教师专业发展,实行教师资格的有效期制度,定期对教师资格进行审核,在某种程度上防止了终身“执照”给教师带来的“一劳永逸、高枕无忧”的想法,使教师们有了竞争意识和不断进步的压力。第三,检定制度的考试内容不仅限于教育基本原理和学科知识,还注重教师的语言表达能力,体现出对教师素质的高要求,为现代教师的选拔和评价提供了有益借鉴。
□隋桂婷崔珠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