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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嫖宿幼女罪”,只是一个新起点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日前听取了关于刑法修正案 (九)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刑法修正案(九)三审稿拟取消备受关注的嫖宿幼女罪。法律委员会研究建议,嫖宿幼女行为可以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再作出专门规定。
  嫖宿幼女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加的有针对性保护幼女的规定,脱离强奸罪成为了单行刑法:“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从2009年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到2012年浙江永康嫖宿学生案,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嫖宿幼女罪无法有效惩戒施害者。 “嫖宿幼女”最高判15年,而强奸罪最高可判死刑,因此有观点认为,“如果说1997年《刑法》修订案是为大多数的犯罪分子关上了一扇门,那么嫖宿幼女罪则是为一些犯罪分子打开了一扇窗。 ”
  更重要的是,该罪间接承认了幼女可以“卖淫”、具备性自主能力。保护未成年人,必须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和优先原则。儿童心智不成熟,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容易被蛊惑和诱骗,其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才能更健康成长。
  按照我国已签署的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对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行为的,无论幼女是否自愿,无论有无金钱给付,一律按照奸淫幼女来定罪(按照现行刑法应定强奸罪),以确保刑法对幼女实行无歧视(差别)的保护。
  取消嫖宿幼女罪不是终点,应从两个角度思考如何保护女童。一是,对性侵害女童的行为,应加大打击力度。按照刑法修正案(九)三审稿可知,嫖宿幼女行为可以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换言之,除了以强奸罪取代嫖宿幼女罪之外,还要“从重处罚”。二是,应将防范工作做在前头。保护女童,必须关口前移,为她们编织更严密的防护网,提高她们的自我保护意识。
  统计显示,我国现有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3.67亿,占到总人口的28%。让每个儿童免于侵害,是我们成人责无旁贷的义务;让孩子安全、有尊严地长大成人,废除“嫖宿幼女罪”只是一个新起点。
□秦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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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版:看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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