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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面前莫分一胎二胎
  □郭文婧
  根据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生育两孩不符合“第一个子女”的要求。因此,生育“单独二孩”的女职工不能享受30天的晚育假。
  “单独二孩”是新出台的政策,理应有新的制度与之配套。生产之后,女性身心健康有一个恢复的过程,需要产假来缓冲。新生儿不仅有哺乳、照顾的客观需要,而且科学证明父母的关爱陪护对孩子身心智力发育非常重要。因此,基于妇女、小孩的人权考虑,能否享受“产假福利”应当是一个科学问题,而不应该有所差别。
  关于“产假福利”的问题,不只“单独二孩”能否享受晚育假。近年来各地的扩展性规定、社会各界的相关建议,实际上都暴露了现有规定已经滞后的现实。因此,很有必要对“产假福利”正本清源,在科学调研后以立法形式加以确认。这样,既可避免因地方差异带来的不公平与争议,也能以“产假福利”的“一小步”,推动我国社会文明向前“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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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5 版:街巷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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