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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票丢失不退实为转嫁运营风险

  近日,有消费者反映,自己因日程改变确需办理退票或改签,但因票面丢失,只能挂失补票,后补车票不能退票和改签,几百元车票钱打了水漂。


——6月4日新华网


  对此,铁路部门或许有着一些看似合理的考量。也许出于人员不足、避免影响验票效率等因素,也许为杜绝乘客本人及他人拿着因挂失、退票、改签作废的票投机免费乘车的可能。可是,为之设立如此繁琐的补票程序和限制,实际上是将自身运营漏洞所产生的风险转嫁给了乘客,并不可取。
  在专项立法方面,铁路法只是规定,“因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造成旅客不能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旅客的要求,退还全部票款或者安排改乘到达相同目的站的其他列车。 ”遗憾的是,对于乘客将火车票丢失后如何处理,各方须承担何种权利义务,并未给出明确答案。这就需要回到合同法,从法律关系本身进行求解。
  乘客买票是和铁路部门订立了一份运输合同。在实名化的背景下,火车票并非合同本身,更非合同唯一凭证,只是合同书面化的纸质文本。火车票丢了,合同依然存在,补票只是将这份合同再度书面化,乘客仍然有权随时变更甚至取消这份合同,也即改签、退票。当然,因此对铁路部门造成的损失,需要由乘客在合理的范围内承担。
  实际上,人们逐渐有了除铁路之外的出行方式,乘客随时都可能用脚投票。铁路部门理应转变传统运营思维,多从自身缺陷出发,完善运营机制,加快技术升级,不断满足乘客的合理需求,不断改善用户体验,如此才是生存发展之道。而在人们维权意识和能力日益提高的现实语境下,尊重乘客合法权益,根除霸王条款,本是法治国家对现代企业最基本的要求。铁路部门还须早思为好。
□舒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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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版:街巷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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