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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责任终身制别成了“免责制”
  “执法过错终身追究”,这类表态最近在媒体见的不少。最新的例证来自河南省公安厅,一个名为《河南省公安机关执法责任及执法责任终身制规定》已从8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该“规定”,河南各级公安机关的执法部门及执法民警,对实施的各项公安执法工作终身负责。
  这些规定看多了,其实挺别扭。现在如是规定,若算是“进步”,难不成以前的执法过错就不需要“终身究责”?有权必有责,权责须一致。这是基本的政治伦理。权力与责任的正比关系,是确保权力正当运行的基础。公安部门与公众的生活最贴近,因此被称为“看得见的政府”。毫无疑问,公安有权,但公安也有责,这都是事实。权力是法律为了公共管理的需要而不得不授予的一种“恶”。另一方面,为了遏制这种“恶”,法律又在规范权力上做了种种努力。与权力规范相伴随的,就是各色责任机制。
  说起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公众最为关注的,还是法律责任。当下普遍存在的“有权而无责”或“权大而责小”,并不是法律刻意为之,而是各地对法律执行不力所结出的“恶果”。
  到今天,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纷纷在公共舆论平台上表态要加强究责,并不时推出一些新举措。我们当然不能说这些表态不应该,而是更该提醒,有了“文本”还得有行动。倘若光有一纸制度,到头来还不是一句空话。
  “执法责任终身制”不能成为“免责制”。在公共舆论场上,个案的宣传效果远甚于枯燥的文本。取信于民的办法,就是公开究责个案,让民众实实在在地看到“权责一致”的实现,也让全体执法人员和司法官员看到“权责一致”并不是空头支票。在道德爬坡的时代,光从道德上要求执法者对权力敬畏,注定效果甚微。而有效的责任机制则能从制度上约束权力不被滥用。
  去年以来,河南、河北、浙江等地陆续曝光一些冤假错案。为冤案苦主平反昭雪,这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一步,但别忘了,昭雪并不是冤狱善后的终点。对责任主体依法究责,也是实现司法公正必不可少的一步。□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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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版:看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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