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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是否入罪引发网络争论









  近日,浙江温岭幼师虐童事件当事人颜艳红被判定为不构成犯罪,行政拘留十五日后释放,网络上再次引发是否需要单独设立“虐童罪”的争议。颜艳红辩护律师张维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等认为不需要新设立”虐童罪“,只要严格执法、加重处罚,现行法律足以惩罚恶意侵犯儿童权益的行为。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皮艺军,知名律师刘晓原、腾波、宋维强等认为儿童是群体特殊,如不进行特殊立法保护,对他们伤害深远。

事 件 脉 络

  起:
  10月24日,浙江温岭城西街道蓝孔雀幼儿园教师颜艳红因“一时好玩”,在该园活动室里强行揪住一名幼童双耳向上提起,同时让另一名教师用手机拍下,之后该视频被上传到网上。
  此事立即引起网友愤慨,网友在这位颜姓幼儿园教师的个人空间里,还发现了一组让人发指的照片:用胶带封孩子的嘴、把垃圾铲和水桶扣在孩子头上,甚至直接塞进垃圾桶……
  承:
  10月25日,温岭市公安局民警对幼儿园女教师虐待幼童案件进行调查,依法对两名涉案女教师作出处理,颜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现已对其予以拘留,另一名参与拍照的女教师童某,因寻衅滋事被拘留七日。
  转:
  随后,人民日报微博以“为何是‘寻衅滋事罪’”为题目质疑此事,提出:虐童幼师“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拘,“为何不是故意伤害或虐童罪”。温岭公安微博解释:我国刑法无“虐童罪”这一罪名;虐待罪指虐待家庭成员,幼儿不属幼师家庭成员,无法以此罪立案。颜某主观目的、客观行为和造成后果,初步符合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
  合:
  11月16日,温岭公安微博表示,温岭城西街道蓝孔雀幼儿园女教师虐童事件经警方深入侦查,认为涉案当事人颜艳红不构成犯罪,现依法撤销刑事案件,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羁押期限折抵行政拘留。目前,温岭警方已依法释放颜艳红。

需要设立虐童罪吗?

A

支持设立: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皮艺军微博称:虐童应单独入罪,主要是因为受害人认知能力和自护能力不同于成人,必须特殊保护。虐童包括人身和心理,只要是针对儿童的,均应纳入。这样才可以全方位地实现儿童保护。
  丁金坤律师微博称:虐童危害大,应立法“虐童罪”。寻衅滋事是无因有果的流氓行为,妨害社会治安。而虐童,是在教室里,老师利用职务之便,侵害儿童的生理和心理健康,与治安秩序无关。
  刘晓原律师微博称,儿童虐待包括对儿童身体和情感虐待、性虐待、忽视、以及商业性或其它形式的剥削,是一个涉及公共卫生、人权、法律和社会等方面的严重问题。多数情况,身体的伤害本身并不严重,但它在心理和精神上造成的伤害却不容忽视。
  网友“sweetmonths”表示:有必要,但是这个罪名的设立与鉴定是个问题,怎样才算虐童?达到什么程度?老师、父母管教孩子如何区分?
  网友“孙慰在路上”称:记得初中的时候,学校组织全校四千多学生到剧院看了一部采茶戏,主题是把忠心献给祖国,把爱心献给社会,把关心献给他人,把孝心献给父母,把信心留给自己。倘若作为弱势群体的儿童得不到关心、爱护,甚至最基本的生存环境都得不到保障,那么“五心”从何谈起?社会的未来在哪里?
  网友“卢”表示:每次看那个照片都很心疼,难道当老师的是猪脑子吗?这样的行为对孩子身心伤害太大了,所以很有必要设立相关的罪名去严惩伤害孩子的行为。
B

反对设立: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微博表示:保护儿童是共识,设不设虐童罪是技术问题。反对设立新罪名,虐童行为应该构成故意伤害罪。伤害没有自卫能力的人作为量刑上的一个情节,应加重处罚。
  张维玉律师微博称,有很多学者专家建议对虐童罪立法。我个人觉得现行法律足以惩罚恶意侵犯儿童权益的行为。只是需要严格执法,不枉不纵。儿童教育方面对幼儿教师的要求没有吗?对幼儿园审批的规定没有吗?教师的行为规范没有吗?教育部门是不是严格执行了?通过一个虐童罪的设立就加强了对儿童的保护吗?
  陈雪彦律师微博称,对虐童行为的不满主要集中在认为现有法律处罚太轻,增加处罚大家是有共识的,但增加处罚并不一定需要增设罪名,扩大原有罪名的适用范围,比如虐待罪,也能达到增加处罚的目的。增设非必要罪名容易引发司法混乱。
  人民网微博称:反对增设“虐童罪”不是为肇事者辩护,对于虐童事件,我们期待看到“罪有应得”的结局,但法律的漏洞却让虐童者可以逍遥法外。其实无论是专家还是网友,惩戒恶行的目标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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