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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营改增政策热点问题解读(一)(第二十一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现已公布,现就本次营改增政策相关热点问题分期解答如下:
  一、本次营改增试点涉及新增的行业有哪些?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
  二、本次营改增试点的执行时间?
  本次营改增试点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三、本次营改增试点新增行业的适用税率是多少?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供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税率为6%。
  四、文件对增值税征收率是如何规定的?
  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增值税征收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本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如何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其中: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六、纳税人的哪些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政策咨询: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联系电话:0534—256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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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版:民生·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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