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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哪些工伤人员可以享受生活护理费,标准如何确定?
  答:工伤人员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享受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标准为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8、因工致残5—6级的工伤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人员被鉴定为5—6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8—16个月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②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70%—60%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月平均工资标准发给;
  ③经职工本人提出,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可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9、因工致残7—10级的工伤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人员被鉴定为7—10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3—7个月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②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可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0、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后,其近亲属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工伤人员直接死亡或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致残1—4级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上述待遇的具体标准为:
  ①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从业人员本人因工死亡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此基础上增加10% 。
  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11、工伤保险待遇享受的时间和条件是什么?
  答:(一)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护理费的时间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开始执行。
  (二)工亡待遇以职工发生工伤时的时间,作为计算待遇的起始时间,不受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时间限制。
  (三)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享受供养条件,以工亡职工死亡时的时间为界点。供养亲属待遇,自职工发生工亡事故的下月起开始享受。
  (四)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经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和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已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2、哪些情况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534-275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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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3 版:民生(经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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