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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接上期)
  六、已婚育龄妇女如何进行登记、备案?
  参保企业将育龄妇女登记造册,并附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及《自愿选择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送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经办机构将上述材料审核确认备案,并发放《德州市生育保险手册》,由单位负责人前往选定定点医疗机构登记备案。
  七、如何选择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职工怀孕检查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自主选择一所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服务机构,报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生效。职工在选择怀孕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时,可一并选择其作为生育的生育服务机构,一经选择原则上不予变更。如有特殊情况,可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批准。未经经办机构批准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变更后发生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十、参保职工如何领取生育保险待遇?
  符合条件的育龄妇女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时,由用人单位统一将报销所需材料交至社保中心,社保中心审核无误后,予以支付。
  十一、特殊情况下生育保险基金是如何支付的?
  (1)参保职工回原籍分娩的,经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就医过程中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职工与该医疗机构结算,分娩后由单位持相关材料统一报送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医疗补助金和生育津贴。
  (2)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与医疗机构现金结算,由男职工所在单位持男女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出院小结、出生医学证明、医疗费用发票、职工配偶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的证明等资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医疗补助金。
  十二、生育职工要求提供特殊医疗服务所发生费用的如何结算?
  生育职工要求提供特殊医疗服务(含自行要求增加检查内容、未有剖宫产指征本人要求实施剖宫产手术等)的发生的费用由参保职工支付。
  十三、哪些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违法生育的费用;
  2、在自然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终止妊娠(包括药流、人流、中期住院引产)的费用;
  3、因自杀、自残、斗殴、吸毒、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造成怀孕终止的医疗费;
  4、因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5、婴儿、护理、保健、生活用品等费用;
  6、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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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3 版:民生(经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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