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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德州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活动,预防重、特大爆炸事故发生,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在德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只许可德州天华工贸有限公司(原德州土产杂品采购供应站)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严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业务,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必须到德州天华工贸有限公司进货。
  二、德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在经营场所须持有德州经济开发区安监局颁发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粘贴由“德州市安监局监制”的准销防伪标签,无标签的一律按非法商品予以没收。
  三、坚决取缔烟花爆竹市场,严禁在城乡内走街串巷叫卖和乱设摊点,一经发现对有关人员将依法处理,并依法没收货物,予以销毁。
  四、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
  五、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将房屋租借给他人非法生产、储存烟花爆竹。
  六、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发射药、黑火药或者烟火药为原料的烟花爆竹(包括成品、半成品、引线等),其中烟火药数量达到三千克或者黑火药数量达到一千克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携带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的,或者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拒不交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携带的数量虽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能够主动、全部交出的,也可不以犯罪论处。
  对违反上述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
  七、凡有违反本通告行为或者有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自首,并将非法制造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主动上交当地公安机关,争取从宽处理。对拒不投案自首或者继续从事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将依法严惩。
  八、广大人民群众应积极举报涉及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对举报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对包庇、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有奖举报电话:13791387600 13405346051 2561926 2799812 13905344942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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